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审理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向哪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哪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目前我国对劳动争议仲裁,采取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1.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比如,员工甲与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乙公司在A地,但是甲实际上被派往B地工作,这种情况下,A地是用人单位所在地,B地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果甲与乙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则A地和B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争议都享有仲裁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其中任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甲与乙公司各自分别向A地和B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由B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另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还进一步明确了上述管辖地的内涵,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织系统内,确定上下级仲裁机关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划分。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各地通过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来确定本地的级别管辖,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劳社仲发[2009]35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等都是确定当地劳动仲裁管辖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区(县)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央、市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对于属于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直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3.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对同一劳动争议,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4.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已受理的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移送至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5.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6.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当事人提出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但是,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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