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第1045条对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亲属
《民法典》实施之后,首次对亲属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亲属的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1)配偶。通过结婚形成的亲属关系,夫妻间互相称呼对方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有着重要的特殊地位。。
(2)血亲。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生物学上有血缘关系,例如儿子、妹妹。法律拟制血亲指原本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符合法定情形视为有血缘关系,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是否直接,将血亲关系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孙女。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共同血缘关系但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如兄弟姐妹、姑姑和侄子、舅舅和外甥。
(3)姻亲。姻亲是通过婚姻形成的亲属,但不包括自己的配偶。如公婆、姐夫、嫂子。姻亲因婚姻而形成,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结束。
亲属有很多,其中比较亲近的亲属,法律上为近亲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亲人。
近亲属范围
《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八种关系人为近亲属。
1、配偶:夫妻间互为配偶,它是处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相互间的称呼。言外之意,如果婚姻不合法,则不能互为配偶。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关系期间受孕或者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与养父母发生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法律规定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称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就是祖父和祖母的合称,通俗的称谓就是爷爷奶奶。
6、外祖父母:就是外祖父和外祖母的合称,通俗的称谓就是外公外婆。
7、孙子女:就是孙子和孙女的合称。
8、外孙子女:就是外孙子和外孙女的合称。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就是我们俗称的家人,《民法典》首次对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家庭成员首先必须是近亲属,就是刚才我讲过的八种关系人相互之间为近亲属。
2、近亲属中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这三种关系人是家庭成员,不要求以共同生活为前提。例如现在很多成年子女结婚成家后并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父母仍然属于家庭成员。
3、其他五种关系的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成为成为家庭成员,必须以个共同生活为前提。言外之意,如果这五大种关系让你没有共同生活,只是近亲属,而不是家庭成员。
4、这里的共同生活仅仅强调共同生活,并没有要求将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言外之意,只要共同生活,收入可各自所有,就是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但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但家庭成员往往是和我们关系最为密切的近亲属,其中配偶、父母和子女三种关系人最为密切。
近亲属在不同的法律中的范围是不同的。
民法典中的近亲属是指八种关系人,这属于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行政诉讼中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显而易见,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最小,仅包括四种关系人,而且兄弟姐妹还必须是同胞兄弟姐妹。民事诉讼中近亲属范围包括八种关系人,行政诉讼中近亲属范围最大,除了民事诉讼中八种关系人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是明显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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