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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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晚,莫元凯、蒋刚华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内发现冯某深夜孤身一人从“圈圈烘焙店”下班,且乘坐奔驰牌小型汽车离开,于是产生了对其实施抢劫的念头。二人制定了抢劫计划,约定控制被害人后,由莫元凯负责驾驶车辆,蒋刚华负责控制被害人。之后,二人准备了手套、帽子、尼龙绳、封口胶、汽油、柴***、电棍等作案工具。次日晚上二人乘坐由莫元凯租赁的车牌号为桂B×××××的五菱牌小客车到冯某下班的地点附近守候。约23时30分许,莫元凯趁冯某在车牌号为粤P×××××白色奔驰牌小型越野车内打电话之机,打开冯某的车门,往冯某的身上泼洒汽油,并拿出打火机威胁冯某要6万元,否则同归于尽。冯某表示身上没有带这么多现金要到银行取钱。莫元凯将冯某控制在后排座位之后,自己驾驶该小车挟持冯某前往银行取款。途中,冯某找到机会跳离行驶中的车辆,并一路呼喊救命,莫元凯见状被迫弃车逃离现场。蒋刚华在莫元凯实施抢劫作案时,离开现场。接到莫元凯的电话后,驾驶莫元凯租赁的五菱牌小客车在融水镇江滨路“苗乡水韵”小区东北角路边接应莫元凯,二人逃离融水镇。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接到冯某的报案后,通过侦查,发现莫元凯、蒋刚华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24日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蒋刚华列为网上追逃人员。3月25日,公安民警在广西融安县娟子旅社将莫元凯抓获。5月3日,蒋刚华在广州市被铁路公安人员抓获。
莫元凯、蒋刚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王丕琪律师解答:
莫元凯、蒋刚华经过密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莫元凯、蒋刚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抢到被害人财物,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莫元凯、蒋刚华经共同商量,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莫元凯行为积极,是抢劫行为的积极实施者,作用突出,是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蒋刚华在抢劫活动中负责外围接应,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莫元凯、蒋刚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王丕琪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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