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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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1时18分许,被害人尹某1驾驶南宁C×××××号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害人李某1沿民族大道最左侧的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在前,陈亮醉酒驾驶桂B×××××号小型轿车沿民族大道同向同车道行驶在后,双方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新华大酒店”前路段时,陈亮车前部与尹某1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1当场死亡、尹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亮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时20分许,交警二大队民警通过侦查手段,对陈亮进行电话传唤,陈亮主动告知其所在位置,随后民警前往民族大道“26中”前路段将肇事逃逸的陈亮抓获。公安机关当日将桂B×××××号小型轿车以及陈亮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扣押。
经检验,陈亮案发时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81.3mg/100ml,车速为84至91km/h;经认定,陈亮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1、李某1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陈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罗艳律师解答:
陈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
陈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驾驶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陈亮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在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对其电话进行传唤,陈亮能主动告知所在位置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陈亮的家属仅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未取得其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罗艳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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