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这一新规,给予失去丈夫的妻子一丝安慰的同时,也为胎儿出生后的生活留下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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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侄甥可代位继承
如今,国人开始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婚或者不生孩子。在家庭缩小化愈加明显的情况下,可能日后很多家庭没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奋斗一辈子的资产就无人继承了。
对此,《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一规定,将代位继承人的侄甥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但同时也引发了“侄甥是否会与子女争夺遗产”的担忧。
其实,侄甥的代位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均无法进行继承(放弃继承或死亡),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本人也已死亡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因此,正常情况下,侄甥是不会与处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发生争夺资产的纠纷。
而这条新规的主要目的是降低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既保障了个人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也促进了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守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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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问题
儿媳、女婿有继承权吗?
对此,《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即,丧偶儿媳(女婿)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提供生活费、物质生活资料,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精神照料等方面。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已婚的子女意外离去,家中老人将面临无人赡养的困境,而这项新规也是鼓励丧偶儿媳(女婿)去赡养老人,同时作为回报,他们能够分到公婆(岳父母)部分甚至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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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遗嘱有六类,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民法典》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
(1)打印遗嘱
首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被继承人利用打印的方式书写遗嘱,但实务中却对打印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了争议。
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打印遗嘱的效力,是对现实生活争议的回应。
其次,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制作方法。《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录像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将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规定在同一条,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制作要件。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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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六类遗嘱没有效力强弱之分,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有不少新规都值得大家去了解一下。而有关继承的新规定也不止上面列举的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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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的其他继承新变化,大家可以持续关注正和遗嘱库,后续也会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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