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公司):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离职员工):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因乙方曾经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1.1 乙方离职后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甲方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
3)甲方公司规划、设计、工程图纸等;
4)应甲方公司客户要求保密的资料;
5)甲方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及其它客户信息;
6)使甲方单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7)影响甲方单位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8)影响甲方单位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9)影响甲方单位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2 特别是,下列信息属于甲方的重要商业秘密:……
1.3 本协议之签订可代表甲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防范商业秘密的泄露。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2.1 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
2.2 乙方为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人。
2.3 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在离职后保障甲方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3.1 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3.2 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3.3 如果乙方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3.4 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资料、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
3.5 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客户信息、经营信息等),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乙方均承认甲方具有上述商业秘密的全部所有权,乙方应当严格保守上述商业秘密。
3.6 乙方应在离职后三天内,将所持有的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全部载体、复制件归还给甲方,不得保留副本或复制件。
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应进行全部或部分销毁处理。但乙方在销毁处理之前应征得甲方同意。
3.7 特别是,下列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
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行与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告知甲方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4.1 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时终止。
4.2 双方签署书面终止协议。
4.3 除上述终止方式外,乙方无论在职或离职后,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5.2 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损失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2)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
3)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时,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3 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7.1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7.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7.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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