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大多以两种方式结案:调解与判决。
经历过诉讼的读者,应该知道,在起诉之后,法院会安排调解,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法院会根据调解笔录制作调解书,加盖法院公章。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么由法院依法审判出具判决书。
这两种文书从务实角度出发,有什么区别呢?
调解书与判决书
最大问题就是,调解书不能在其他案件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你仅仅是想要处理与对方两个人之间的问题,那么要调解还是要判决,都无所谓。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可以申请执行,都可以终止纠纷。
但是如果你想依据本案的结果去证明一个事实,那就必须要判决书。
以上就是全部结论了。以下是案例与理论分析。
举例
张三作为债权人起诉李四债务人与王五连带保证人,在庭审的时候李四没有出庭,张三与王五达成了和解,王五把钱还了,张三免除了利息。
当王五想再向李四追索的时候,王五需要重新证明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还要重新与李四对抗,反驳李四提出的各种抗辩,比如时效等等,而不能仅仅依据调解书去主张,因为之前达成调解的时候,实务中的情况是,法院不会过多对债权债务的细节进行审理(考虑到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为了尽快结案,这也是调解案件中容易出现虚假诉讼的原因)。
但如果之前是判决结案的,法院已经对于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过认定了,且李四不存在合法抗辩事由,王五这个时候承担了债务,依据判决书向李四追索是没有问题的。
法官说理
引用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在商某乙诉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中的说理:
“虽然其(指原告)提供了民事调解书,但对于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中的“裁判”,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予以明确规定,故司法实践不宜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同时,民事调解实质上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其功能主要是减少讼累、定分止争,与法院判决不同的是其对事实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偏重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认,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调解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调解书的形成过程往往局限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缺乏另案相关当事人的参与,因此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另案的事实认定并不当然具有绝对的预决力。”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中“(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根据字面意思,应该是裁决和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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