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路上走,物从高空降”,郯城一男子便在居住小区内体验了令人惊悚的场景,令其后怕不已。
8月14日9时许,郯城县公安局李庄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小区一居民报警称,在小区路上行走之时,有人高空抛物,差点砸到自己头上。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地面上两个玻璃瓶落点,均已呈粉末状,民警从其中一个落点的玻璃碎片上判断出高空坠物应为520ml的某品牌饮料。据该居民回忆,当时其正在从储藏室往外推电动车,两个玻璃瓶几乎贴着头发坠到地面上,看到呈粉末状的玻璃碎渣后怕不已,如果玻璃瓶砸到头上后果不堪设想。民警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人员对该楼栋的所有住户走访调查,走访至四楼一户人家时,发现该户人家中有一六岁小男孩,家中仅有身体状况不佳的奶奶陪伴。民警在客厅发现一箱空的某饮料玻璃瓶,恰好少了两个玻璃瓶。询问得知,小男孩由于在家中待着无聊,遂将奶奶留着卖废品的玻璃瓶通过阳台扔下去玩,看着玻璃瓶落地后炸开的样子,小男孩兴奋不已。民警现场对小男孩开展安全教育,责令其家人严加看管。
(高空抛物现场)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甚至比乱扔垃圾更“罪加一等”,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且会带来难以想象的社会危害。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杜绝高空抛物
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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