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音乐会所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解散与清算
1、本音乐会所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音乐会所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音乐会所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音乐会所解散后,由清算人对音乐会所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音乐会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音乐会所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音乐会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音乐会所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音乐会所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音乐会所注销登记。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音乐会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五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全体合伙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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