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2月24日,安徽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安徽公安在线”发布消息称,日前,安徽滁州一男子猥亵同事后辩称只是开玩笑。经警方研判,其行为已构成猥亵,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12月26日 《中国青年报》)
猥亵他人,该当处罚,这本是不容置喙的事实。但有网友认为,此前该受害者与该男子有亲密互动,这些亲密互动间接造就了该男子的猥亵行为,故对男子被拘留七日这一处罚表示不理解。
性骚扰一般指违背他人意志,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的侵权行为。在该则新闻的监控视频中,可见该男子强行触碰受害者隐私部位,严重违背了受害者意愿,构成猥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由此可见,实行七日拘留是完全合乎法规的。
上述网友对此事的论断,是公众“完美受害者”这一心理的体现。“完美受害者”指的是公众在侵害事件中,要求受害者必须是完美无瑕、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的,否则侵害行为就存在合理性。这一心理显然是有违司法实践理念的。在本次事件中,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取决于是否违背对方意愿进行侵害,而不应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扰。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里有这样一段话:“李国华发现社会对性的禁忌感太方便了,强暴一个女生,全世界都觉得是她自己的错,就连她都觉得是自己的错,罪恶感又会把她赶回他身边。”在许多情况下,违法分子交由法律宣判,舆论再无更多谈资。而受害者却被公众舆论无限放大,再三审视。这无疑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若任由完美受害者心理驱使,放任公众舆论失焦,让人不禁担忧,现实中还会有多少受害者在舆论压力之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又让多少侵犯行为躲在“玩笑”的挡箭牌后不了了之?失焦的舆论又间接助长了多少犯罪分子的气焰,最终酿下无法挽回的恶果?
防止此类事情发生,不能仅仅要求受害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受害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时,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执法机构,都应该停止想象一位完美受害者,凝聚更广泛的社会共识,将注意力还给施暴者,扑灭犯罪的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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