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在财产犯罪的案件中,犯罪的数额往往集中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故意毁坏财物罪】法条中的“数额较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要件;“数额巨大”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要件,从这个意思上说,两者都属于定罪意义上的要件。因此,行为人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就不构成重罪。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本罪的“数额较大”做出明确规定。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也不一。一些省、直辖市的司法机关出台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做出的《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50000元以上;江苏省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一文中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指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指20000元以上。还有个别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对本罪的数额具体化做出了规定。例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若干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中规定,如果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就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财产犯罪数额,并不是指犯罪对象的数量,如毁坏电视机多少台、文件多少件等等。而是指犯罪对象的价值量,即审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不能只查清犯罪对象本身的数量的多少,而是必须将其折合成人民币的数量,并以此作为确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另外,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仅仅是指直接损失的数额,间接损失不能作为财产犯罪的直接依据,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时候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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