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举案普法#
(一)
小偷被警察追赶跳河溺亡,家属索赔60万元,警察需要赔偿吗?
【案情简介】
江西省鄱阳县时年35岁的男子吴某,生活不幸,其20岁时,父亲去世,和母亲一起生活,日子过得十分艰难,连房子都没有,就连他结婚生孩子后,还寄宿在其哥哥家。
吴某曾经因为抢劫犯罪服过刑,出狱后打工时,又因为一次意外事故受伤,断了两根手指。失去工作的吴某,没有其他挣钱门路,便开始小偷小摸起来。
2013年5月,吴某从县城偷了一辆价值八千元左右的摩托车,没想到的是,该摩托车失主安装有GPS定位,失主报警后,民警跟随定位,查到了吴某的村子。
该摩托车失主的遥控器上,还安装有报警器,200米范围之内,一按遥控器,摩托车警报器就会响起来。
2013年5月12日晚上,两位民警查到了吴某住处,吴某随即逃跑,民警便在后面追赶。
根据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显示,案发当晚,两位民警在追赶吴某时,一直保持着大约200米距离,并没有穷追不舍,吴某一直在民警的视线范围之内。
当吴某被追赶到一条河边时,他脱鞋下河,两位民警立即喊话,让他不要下河,同时,其中会水的一位民警也立即下河,并向岸边停靠着的船只老板求助,请求一起救人。
但是,吴某最终没有能被救上来,沉入了河中溺亡。
事发后,吴某家属认为,吴某罪不至死,其溺水死亡,是两位民警的追赶造成的,因而要求派出所赔偿60万元。
吴某家属的赔偿请求,最后被驳回,当地***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吴某家属3万元经济补偿。
那么,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呢?
一、本案中,吴某盗窃摩托车,价值约八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盗窃摩托车,价值约八千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达到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标准。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犯罪,公安民警,有权对其实施抓捕。
二、本案民警的行为,属依法执行职务,合法适当,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犯罪,民警在查找被盗摩托车过程中,发现盗窃犯罪嫌疑人,依法对其进行抓捕,吴某逃跑,民警追赶,这一过程,合法合理,没有争议。
具有争议,也是吴某家属不服的是后面发生的事,即吴某逃跑时慌不择路,被追赶到河边,此时,一方面,他是自己脱鞋下河的,并非被民警逼迫跳河,另外一个方面,他进入河中后,民警对其实施了必要的救助,当时,除会水的民警下河救人外,还联系了岸边的船只救助,因此,民警的行为,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本案中,民警追赶抓捕盗窃犯罪嫌疑人吴某,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应该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吴某的死亡,是其涉嫌犯罪后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自己进入河中所致,其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吴某涉嫌犯罪后,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自行进入河中,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其危险性,因此,吴某的死亡,民事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吴某家属的索赔请求,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支持。
四、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吴某,哀其不幸,怒其不法,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吴某生活不幸,20岁时父亲去世,与母亲相依为命,家庭困难,就连结婚生子后还没有自己的房子,一家老小寄宿在哥哥家,着实令人同情。
然而,更不幸的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他又在打工时遭遇意外伤害,失去了两根手指,也失去了工作。
但是,无论如何,生活的不幸,都不是他违法犯罪的理由,违法了,犯罪了,就应当受到***罚,承担相应的代价。
总结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应该鼓励正义、弘扬正能量,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
小案件,判明大道理。
法律面前,只有违法者和守法者,“我死我有理”、“我弱我有理”,在法律面前,都是无理!
(二)
一75岁老人住酒店,自己不小心摔倒,家属起诉酒店,索要370多万元的天价赔偿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赔!
【案情简介】
浙江绍兴,高某母女到西施故里风景区度假,住进一酒店,第二天晚上,75岁的高某,在客房内意外摔倒,造成四肢瘫痪。
此后,高某家属认为,该酒店房间家具摆放不合理,导致老人摔倒,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其各种费用共计370万。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及其家属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
对此,周律师认为:
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正常的、合理的一般保障,不能过高苛求,超出常人能接受的范围。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在正常的,合理的范围。
作为一个75岁的老人,除了自身应充分注意安全外,身边应该有人陪同。
作为酒店,只要其提供的服务设施没有明显瑕疵,如房间设施不合格,地板湿滑等,都应认为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认为酒店房间家具摆放不合理,未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等。不能成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
因此法院驳回原告高某及其家属的天价赔偿请求,是合法和理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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