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合理的诉讼费让人们更接近正义,否则司法就会成为高高在上的奢侈品。”作为法律界的人大代表,今年的全国***上,中共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守民带来了一份关于全面修改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建议。
诉讼费作为主要的诉讼成本之一,对诉讼功能的发挥、审判权威的树立有重要影响。刘守民介绍,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于2006年制定的,社会生活和经济飞速发展十六年之后,反观《办法》的规定以及运行现状,会发现《办法》所规定的很多规则可操作性不强,且部分规则不合理,同时也存在不少盲区,法院在诉讼费处理方面的裁量自由度偏大,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
为此他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相关立法,人民法院作为诉讼运行的实际参与者,应直接参与诉讼费相关立法的制定、修订,尊重司法规律。
具体而言,刘守民提出首先要科学制定诉讼案件的分类标准。他表示现《办法》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并以此分别确定诉讼费交纳标准。然而实践中有大量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物质内容但不以金钱形式体现或者间接体现,比如认定合同效力、执行异议之诉、协助办理房产证等,导致实践中同类案件各法院对收费标准认识不一,甚而差距巨大。
“财产案件以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的规定缺乏合理性。诉讼费不是商业报酬,争议金额只是一种诉讼请求,争议金额大的案件未必需消耗更多的司法成本。”基于大量司法实践,刘守民建议修订某些显然不合理的具体规定。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新类型案件,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实现担保物权、公益诉讼等,他建议弥补现行诉讼费制度的盲区,明确诉讼费交纳标准。
刘守民说,《办法》第二十九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以败诉方负担为主,但未明确定义“败诉”的含义和认定标准。但实践中很多情况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由此出现了诉讼费均摊、按财产比例分担、按过错比例分担等多种分担方式,且裁判文书一般不就此进行说理。对此,他建议进一步明确诉讼费的分担规则,统一明确“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的实践标准,尤其是对于部分胜诉或败诉的情形,应明确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且不因原始诉讼请求的多少而变化。同时,他还建议将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的例外情形类型化,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件,包括故意拖延诉讼、实施妨害诉讼行为、滥用诉讼权利等,由实施不当行为的一方承担。又如,因法院审理程序存在过错或重大瑕疵的案件,包括违反法定回避程序、送达程序、审理程序等,免除当事人的诉讼费。
刘守民还建议要细化和明确当事人对诉讼费计算和分担有异议时的救济方式;完善诉讼费相关的财务制度,方便当事人缴费和退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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