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诚意金,也叫意向金,一般出现在预约合同当中。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未来正式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多以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认购协议、预定协议等形式出现。
预约合同的标的,是签订本约合同,而不是交易本身。本约合同,也就是正式合同,包括平时常见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中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只是为了与预约合同对应而称之为本约合同。
二、诚意金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支付诚意金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向对方表达签订正式合同的诚挚愿望,二是向对方展示自身具备所要求的履约能力。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诚意金既不属于定金,也不属于违约金,更不属于履约保证金。
定金是《民法典》和《担保法》中规定的概念,属于法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而诚意金的说法源于商业实践,并非法律概念。同时在法律后果上,法律明确规定了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诚意金并无法定的罚则,其罚则由双方自由约定,有约从约、无约不罚。
诚意金与违约金相比,主要区别是在时间节点和用途上。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补偿性和***罚性,并且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而诚意金是在签订正式合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并且通常只约束一方当事人。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特定概念,指的是中标人在中标后、签订正式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以保证签订合同并完成合同的担保(性质上属于质押担保)。而诚意金通常并不具有担保的性质,也不会产生担保的法律效果,即如果双方将来并未成功签订正式合同,诚意金一般是返还给支付方,并不会被对方没收。
资金性质及法律效力对比表
名 称 | 体现载体 | 给付时间 | 法律效力 | 法律依据 |
诚意金 | 预约合同中 | 预约合同签订后,正式合同签订前 | 正式合同未成功签订的,在约定期限内退还;正式合同成功签订的,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 法律对诚意金并无具体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
定金 | 正式合同中 | 正式合同签订后 | 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 | 《民法典》《担保法》 |
违约金 | 正式合同中 | 一方违约后 |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民法典》 |
履约保证金 | 正式合同中 | 正式合同签订后 | 中标人违约,不予退还;招标人违约,全额返还。 |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三、约定诚意金时的注意事项
支付诚意金的要求,一般由商业谈判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方提出,目的主要是为了考察对方的履约诚意和履约能力、减少自身机会风险。其之所以采用“诚意金”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措辞,而不采用法律规定的“定金”“违约金”等说法,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定金”“违约金”所作出的权利义务规定,对合同双方是平等的,而“诚意金”的权利义务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完全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在商业谈判的主导方只想享有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的情形下,诚意金是比较符合其利益的措辞。将来支付方不履约,诚意金将被没收,但如果是收取方不想履约了,原数退还“诚意金”即可。
根据前述分析,出于保障诚意金支付方权益的考虑,在约定诚意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只在预约合同中采用“诚意金”的说法,正式合同中尽量使用定金、违约金等法定概念;
2.必须明确约定诚意金的返还条件及期限;
3.注意逾期返还诚意金是否计算利息问题(如果未约定诚意金逾期返还利息,则最多只能获得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4.必须明确约定在正式合同签订后诚意金如何处理,比如转为定金、履约保证金,冲抵相关费用,限期返还等。
5.如果有可能,最好对收受方双倍返还诚意金的情形作出约定。
附: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担保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五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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