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车辆保险单号:*****;地址:*****;
诉讼请求
1、判决支付原告电动三轮车的损失:****元;
2、判决支付原告(1)医疗费****元;(2)伙食补助费****元;(3)护理费****元;(4)误工费***元;(5)交通费**元;(6)住宿费***元;(7)后续治疗费***元;共计****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5月21日18时50分许,被告***驾驶冀****号小客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该车前部与正常行驶的原告****所骑的电动三轮车后尾部相刮碰,造成原告****受伤住院、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于***年6月11日做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对该起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被告***驾驶的冀****号夏利牌小轿车,未及时发现和避让对方,车速在80公里/小时以上,而此路段为60公里/小时限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随后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市城南骨科医院进行治疗,并于5月22日被紧急转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6月12日出院,但为求早日彻底康复,遵医嘱及建议,后续仍需治疗一段时间。此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入院治疗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工作,不仅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让原告痛苦不堪。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此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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