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民政部获悉,由民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变革,村民委员会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也随之变化,现行法已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据悉,征求意见稿从现有6章41条扩展为7章64条,在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资格审查,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制度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全面领导,在总则确立“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立法宗旨,将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全面领导写入法律,并体现在多个具体条款中。
在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不得开展营利性民商事活动,并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征求意见稿同步明确,县级人民***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对村“两委”负责人“一肩挑”及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作出明确规定。如第七条明确“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章节。该章节从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以及成员报酬、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规定了县乡两级人民***应当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提出县乡两级人民***对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各部门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过同级人民***同意并统一安排。同时强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费有困难的,可以向基层人民***申请支持。
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提交意见,也可以将意见通过邮件发送至邮箱(cxjcmz@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21,信封上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刘云
原标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开征民意
图片:新华社
监制:高雅 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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