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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打人事件频频登上热搜。
当遭遇纠纷,暴力行为并非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的恶劣行径只能宣泄一时的情绪,后果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更是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期微信,小编想从法律角度来和您探讨:暴力殴打他人,加害人可能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应当如何寻求救济?又可能涉及哪些刑事法律知识呢?
一
暴力殴打他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殴打他人的行为,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如果加害人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加害人与某个被害人之间素有矛盾,针对性殴打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随意殴打的行为过程中,如果加害人使用极易致人伤害的凶器攻击他人,或持续不断、反复击打某人,则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即伤情鉴定为轻伤的,寻衅滋事罪可能导致的处罚更重,最高可达有期徒刑五年;伤情鉴定为重伤的,则故意伤害罪可能导致的处罚更重,最高可达有期徒刑十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
多人一起暴力殴打他人,是否属于黑恶势力?
法律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都需要同时具备多个特征、条件,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则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处理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全面体现从严***处精神。
法条链接
《刑法》第294条第五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查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三
如何判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对加害人的责任是否有影响?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主要指被害人作出的与加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且应受非难的行为,一般包括被害人首先故意挑衅、制造冲突或激化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过错”进入到刑事讨论范畴,并非指一般意义上任何引起负面评价的“过错”,而是被害人一方作出的具有积极进攻性的、足以诱发加害人犯罪意图的故意行为。确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对加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
被害人如何寻求权利救济?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首先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进行验伤、治疗、鉴定,并保留相关单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在职能部门的主持下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进入诉讼程序后,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可根据情况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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