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认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该办法中,国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目前,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进行了相应规定。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追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是我国刑法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规定。刑法对本罪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而对于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具体解释,即如下列情形所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存款”含义的认定
在本罪的认定中,应当注意对于“公众”范围的界定。“公众”,应当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是社会上的不特定的任何成员,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就单位主体与个人相比而言,其不仅同样可以开设账户进行存款活动,而且其所拥有的存款数额普遍多余个人存款,同样具有被侵害风险,因此单位主体应当归入到“公众”范围内。
另外,借款对象是特定人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民间借贷,而借款对象是不特定人群的,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本案中的存款,应当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支付利息,存款人由此获得收益的一种经济行为。“公众存款”,指的是社会中不特定群体的存款行为。
如果存款人只是行为人身边少数人或者属于特定群体,如行为人的亲属朋友或单位内部分员工等,则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吸收了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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