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民法典》第1127条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法定继承权时,应采适度从严的解释立场。该继承请求权的条件是继承发生时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姻亲关系和扶养关系,缺一不可。在姻亲关系存续的前提下,继父母子女可以通过一定年限的共同生活、提供扶养费或日常照料等方式形成扶养关系。在扶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的,双方互有法定继承权;在继子女成年后,若无相反意思表示,特别是继父母继续对成年子女提供经济资助或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双方的扶养关系和法定继承权继续存在。在姻亲关系解除的情形下,无论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过扶养关系,均不得主张法定继承权。已经履行扶养给付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主张酌情分得遗产,以补偿已经发生的扶养给付。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王葆莳:《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27条解释论》,载《法学》2021年第9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
【作者简介】王葆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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