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裁判规则:虚开发票的行为系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并授意后进行,非法所得均用于公司经营,个人并未从中获利,作用较小,系从犯
5.2.案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402刑初212号
5.3.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的财务人员,其虚开发票行为系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汪某某汇报并授意后进行,非法所得均用于公司经营,其个人并未从中获利,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6.1.裁判规则:听从他人指示,帮助递送发票及相关材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6.2.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506刑初1265号
6.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帮助(听从林某指示,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对应其他材料送给中间人),涉及虚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4855927.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1.裁判规则:行为人帮助他人打印发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7.2.案号: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桂1281刑初327号
7.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某委托他人注册或自行购买公司,在掌控公司的税控盘和空白发票后,在网上发布可以代开发票的广告并与客户联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帮助詹某某打印发票,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8.1.裁判规则:行为人负责提供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8.2.案号: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桂1281刑初332号
8.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韦某某国家税收征管和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或为自己虚开发票,邱某某涉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764040元,韦某某涉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20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某、韦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第四、第五起共同犯罪中,邱某某负责网上联系开票人、向开票人提供开票信息打印发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某负责提供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9.1.裁判规则:在他人的指使下编辑有关虚开发票的文档,负责转账汇款,协助他人实施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9.2.案号: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桂1281刑初328号
9.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邱某甲、邱某乙是共同犯罪,邱某甲负责联系客户获取开票信息,指使邱某乙编辑及发送开票信息给开票人虚开发票,及指使邱某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开票费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邱某乙在邱某甲的指使下编辑有关虚开发票的文档,负责转账汇款,协助邱某甲实施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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