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的一个相对更有效的重要途径
刑事申诉立案难,改判更难。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也是法律人的共识。刑事律师就有更深刻的体会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通常的申诉途径就是向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是,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即使立案了,也会毫无悬念地收到一份“驳回”申诉的裁定书。这种情况,不能说律师不尽力,而是有一种常态的现象:驳回易,改判难。
为什么会这样?
一个人要承认自己错了,一般是很难的,非常难。这是人性。
让法院,尤其是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承认自己的判决、裁定错了。这得多大的力量、多大的勇气、多大的智慧、多大的胸怀等等才能促成啊!
但是,通过另一个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情况就不一样了。至少,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有错,也不是检察院的错。纠正别人的错误,要远比纠正自己的错误更容易接受。
诚然,向检察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相对能提高申诉的成功率,但真正最终能使得申诉成功的不在于换了一家机关提起,而是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本身,有没有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综合全案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法律适用是否错误,审理本案的法官有没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程序上有没有违法,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受托参与申诉的律师作深入细致的分析、研判,正确地提出可行的申诉理由,才能有效提高申诉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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