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支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3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将其持有的两支火药***和一个储存火药的牛角上缴到江口县民和派出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持有的其中1支火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支;另1支火药***击发机构缺失,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不具备进一步检验鉴定条件。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代某、杨某的证言,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照片、注销户口证明、鉴定委托书、(铜)公(司)鉴(***弹)字[XX]2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上交***支,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秦某某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可酌定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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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持有***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上交***支,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已年满七十周岁,可酌定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持有***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的***支2支及用于装火药牛角一个,依法由江口县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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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支罪是指,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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