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经过:
笔者为梁某准备了两套方案,首先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若无法解决则再采取向法院起诉确认债务已经转让的措施。
2019年10月份,梁某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主张李某出具给梁某的承诺书是债务转移并明确梁某不再承担责任,但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才出具裁定书,认为该承诺书属于原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但没有向法院提交过,所以法院现在可以恢复执行。
梁某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申请,理由是法院认定承诺书系执行和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法律并未禁止在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债务人不能转移债务。上级法院最终于2020年12月份出具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2021年4月份,执行法院再次出具裁定书,认定李某出具给梁某的承诺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关于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该承诺书属于债务转移,边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梁某不再承担责任,遂撤销对梁某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
收到法院裁定以后,李某又不服,认为相关的承诺书系其被迫签订,且仅属于债务加入,不是债务转移,承诺书没有明确免除梁某的责任。2021年6月29日,上级法院出具裁定书,法院认为现梁某与李某对承诺书的效力产生争议,且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该承诺书的效力。执行法院在原裁定书说理时径行认定该承诺书属于债务转移,具有债务转移的效力,边某成为新的债务人,梁某不再承担还款责任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对于此争议,当事人可另行寻求救济。在该争议解决前,不应恢复对梁某的执行。所以执行法院遂认定事实有误,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最终,本案以法院撤销执行结案。
总结与建议:
《民法典》实施以后,原《合同法》不再有效,但相关条款在民法典中同样存在。《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债务转移的前提是经债权人同意,本案虽然有法院的调解书并已经在执行过程中,但仍不影响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相关文书内容不够规范,但李某出具的承诺书以及边某的付款承诺,已经足以证明三方的关系,即债务转移关系,而不是执行和解或债务加入。
实务中,债务转移还需注意的一点是:需要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若新债务人不能履行责任时,原债务人是否承担责任。若没有明确这一点,则极易发生争议,本案就是一例,这对债权人或债务人都是一个风险点。
另外,执行案件中,不论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是其他协议,应尽量向法院提交一份,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中虽然梁某的权益最终得到了保护,但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一直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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