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的概念和要求
遗嘱执行人即遗产管理人,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因为遗嘱执行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遗嘱执行人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执行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要与本次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因此完全可以选择请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方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执行遗嘱对于执行人来说,并无利益可得,因此,继承人以外的人被遗嘱人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有权决定是否担任遗嘱执行人,其不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的,可不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在遗嘱中并未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而是委托第三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三人依遗嘱中的委托所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否有效呢?遗嘱人既然有权指定遗嘱执行人,当然也就有权委托他人去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当有效。
(二)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有义务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法定继承人为数人的,全体继承人为被继承人遗嘱的共同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来执行遗嘱。
当法定继承人为多人,而执行遗嘱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遗嘱执行人须忠实地执行遗嘱人的遗嘱,在这上面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执行意见不一致,有不同意见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三)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
在没有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是指继承开始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并且进行合理的避税和最大限度的实现遗产的可分配额。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二)清理遗产;(三)管理遗产;(四)诉讼代理;(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得出,律师不仅具备遗嘱执行人应具备的条件,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可以高效率、低成本地完成遗嘱执行人事务。因此,不仅能请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而且应优先选择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