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强制清算,很多人可能还不清楚概念,强制清算不同于破产清算和公司自行清算程序,强制清算是债权人或股东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公权力的介入,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法条规定了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申请主体,关于强制清算的具体、细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4日发布《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进行了司法解释。
接下来,笔者将依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强制清算的司法流程做一个全面解析。
一申请主体
1、公司债权人
2、公司股东
二申请前提
1、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前提:(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前提:债权人在前述三种情况下未提起清算申请的。
三申请费用
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30万元封顶。
四管辖法院
1、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五审理法庭
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或专门法庭;需为合议庭。
六审查与受理
(一)法院审查程序
1、应当召开听证会
2、少数情况下可不召开听证会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二)是否受理
1、应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应予受理。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2、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
七法院指定清算组
1、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成员为单数。
2、清算组成员资格
(1)优先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
(2)公司股东、董监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可以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3)根据实际需要,清算组成员可以由(1)、(2)成员共同组成。
八法院裁定终结的三种情形
1、正常清算
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法院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2、无法全面清算
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无法清算
(1)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
(2)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
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期对强制清算的司法流程就介绍到这里,下一期,笔者将带大家了解清算过程中更深度的问题,笔者将从强制清算过程中申请人的撤回权、已结未结案件的处理、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无法(全面)清算情况下债权人和股东分别救济的途径、以及强制清算的期间分别为大家解析,敬请期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