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石家庄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有限公司
丙方:
丁方:
2019年2月12日,乙方向甲方借款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现就该借款相关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协商借款利息变更为年利率15%,乙方应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
2、如乙方逾期三个月未偿还利息,则由丙方将受让井陉矿区公安分局的位于井陉矿区中纬路与康盛街交叉口东南的城区中心的全部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丁方,丁方代乙方偿还所欠甲方的借款320万元。
3、以上协议履行后,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本息偿还方式和违约处理方式等事项仍按甲乙双方2019年2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4、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不得就该房地产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再和他人签订转让、租赁协议、设定担保等,如有违反,所签协议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
5、丙方转让的房地产的具体资产内容以丙方与井陉矿区分局2008年6月2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和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资产移交书》等相关资料为准。
6、丙方转让房地产时将跟该房地产有关的所有手续资料原件交予丁方,在该房地产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丙方配合将该房地产过户登记在丁方名下,丙方无条件予以配合办理。
7、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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