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货币补偿;2. 房屋安置;3. 另行审批宅基地。
实践中,以前面两种情形较为多见,“另行审批宅基地”仅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也就是说,从补偿安置方式上看,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与590号令是区别不大的,这里不再展开。
其次,讲两个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 宅基地面积 +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给了钱的,就不再给房或者批地了。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安置的,双方按前述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即可。也就是说,用的仍然是这个公式。
所谓“重置成新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也就是把一栋推倒的房屋重新盖起来的成本价、盖房钱,这个数字全国的差别不会太大(在北京盖房和在边疆地区盖房本身的成本几无差别),数额也不会很大(就是四壁+屋顶),通常在400~700元每平米幅度内确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稍微复杂一点,公式如下: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 –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 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所谓“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简言之,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紧密相关的,但实践中通常会比“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略低。
此外,对于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具体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规定。当然,搬迁补助费也是要有的,标准同样由区、县人民***规定。这两项是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差不多的。所以,
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 宅基地面积 + 房屋重置成新价 + 搬迁补助费 + 停产停业损失(合法的营业用房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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