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以案释法
小张系山东省某地市经商人员,从小出生在农村,17 岁时就自己打工赚钱养活自己,并经常用攒下的工资购买一些黄金饰品,保留起来等待升值。小张18岁后,觉得自己成年了,应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在家里帮助 下,小张在打工的地市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以房子的地址办理了身份证。后来小张父亲身体不好,其又回到老家照顾父亲,在老家的老屋里住了3 年多直到父亲去世。因为照顾父亲期间,医疗费花得较多,小张借了不少打工同事的钱没有还,他们一直找不到小张,后来才发现小张住在老家,小张的同事以小张老家住所地址为依据,在小张老家依法起诉小张,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
上述案例中,小张在17 岁时就打工挣钱养活自己,属于民法中16 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的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如签订民事合同等。在小张成年后,其在打工地市购买了房子,并以房子地址为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该地址为其法律上的住所,但因其要照顾父亲, 一直在老家居住3年之久,此时其老家房屋为其经常居所,应当被视为小张 的住所,因此其债主可以以此地址来起诉小张。
《民法典》中确定的18周岁,应当为公历周岁,不是我国传统阴历纪年中的日期。《民法典》中所称的期间均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故而在诉讼中计算自然人的18周岁时,应使用公历。同时,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或死亡时间及其他重要时间节点时,如果其出生证明、户口本及其他有 效身份登记时间为农历时,则应当转换为公历,并以此为标准来看是否年满 18周岁,确保成年日期界定的准确性。
2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社会民事活动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等民事主体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资格,有参与的含义在里面,是动态的法律概念。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主体资格,仅有资格而没有参与民事活动的,则不会产生法律后果,是静态的法律概念。民事行为能力虽分为三种,但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划分不绝对等同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成年人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其身体、精神、智力方面的原因,也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一般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16周 岁以上以自己劳动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也视为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劳动收入不等同于财产或经济收入,即不考察其“经济状况”或者 “财产状况”,而在于其因劳动而获得的独立的社会地位。主要目的是以生活 来源来限制劳动收入的用途,强调劳动收入能够达到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程度。
3
《民法典》与民事法律具体规定上,基于行为的不同,实际上对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有着不同的要求。在一些重大复杂行为中,相较一般的完全行为能力需要行为人更高的判断力,如结婚、收养等。而对于一 些简单的行为如,赠与、接受报酬等,因为不需要行为人具有较高的判断能力,则相较于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年龄,只要达到18周岁即可实施。
4
自然人的住所是其生存生活与社交发展的重要场所,也是自然人进行各种法律活动的物理空间与社交中心。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以户籍登记、身 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作为自然人的住所地,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与其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当以有效身份登记的地址为其住所地。当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人群的高流动性,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打工人群,因此,法律上承认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所产生住所的法律效力。目前,经常居所的认定标准为:第一, 最后连续居住地,就是只计算发生纠纷时最后居住地的经常居住时间;第二, 应当连续居住1 年以上,强调的是居住满1 年,不能中断。因为只有持续居住,方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生活中心,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同时,还应当考察某人在特定地点进行居住是否基于其真实的意愿及某人的居住行为是否存在定居的意图。如果非基于自身意愿而居住且与日常生活没有关系,则不宜认定为经常居所。
四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关怀、关爱的对象)
法言俗语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8 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均有一定缺陷的,他们在行使权利时不能完全依靠自身的行为能力与意志表达。依据他们辨认自己行为的程 度,又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此区分的目的,主要还是两者所作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同,代理人的权限不同。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均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从事民事活动肯定会受到资格限制,其中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从事民事行为一般由其父母等代理人代为实施。而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某些行为要经过代理人的同意与事后追认。但是8 周 岁以上未成年人可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匹配或纯粹获得利益的行为。
从成年人角度来看,以智力、辨别能力为标准,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有许多不完全的。若成年人对自己所作的行为,完全没有辨别力,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须由监护人进行代理。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辨 别能力,但是不能完全控制的,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1)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行为,须经其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2)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粹 获得利益行为和与其年龄、智力相匹配的行为,可以独立实施;(3)对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让其纯粹获得利益行为,为有效行为,除非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不完全民事行为人无论是否成年,均需要监护, 在监护的框架下,监护人同时也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除了16岁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外,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均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须经过法院,否则任何成 年人都可以宣布自己民事行为能力有缺陷,并借此来逃避责任或进行违法乱纪行为,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 人,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 妇联、残联、民政部门等有关组织,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在该成年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相应恢复后,其本人与利害关系人、相关组织可以再申请法院恢复 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 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 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 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以案释法
小张自小生活在农村,11 岁时,小张因家庭条件不好要辍学,经好心人的经济帮助后回到学校。24 岁时小张不顾父母反对,与同村的小王私订终身准备结婚。然而在一次工作中,小张不幸发生了事故,患***脑震荡,记忆力出现减退,只得回家休养并由其父母照顾。在小张与小王已有婚约的情况下,其父母为了让女儿出嫁,一直隐瞒此事。按照农村风俗,无理由悔婚不退彩礼,小王只能到法院申请小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借此解除了婚约。无奈之下,小张的父母亲自照顾女儿,并作为其代理人处理工作。在小张的身体、精神康复后,小张又找了个对象,镇上的妇联得知这一情况,主 动申请恢复了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事例中,小张在11岁时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接受别人的经济帮助回到学校上学,其接受他人经济帮助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 律行为,小张可以独立实施。在小张发生事故成为病人回家静养后,小王如果不申请小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小张的婚约依据农村的风俗很难解除,在这种情况下,他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到法院申请。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其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后,近亲属与相关组织均可申请恢复其民事行为能力,在小张与其父母不主动申请的情况下,当地妇联主动申 请,也符合申请恢复的流程。
以年龄标准为分类界定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益行为的效力问题。不满8 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虽然不具备辨别力,无法独自实施民事行为,但社会生活中会出现对他们的奖励、赠与、赠送等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性质上看,这些行为对他们来说只有受益,且他们 所获民事权益是正当的,若别人以此来主张行为的无效性,则人民法院不应 准许。第二,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性问题,关键看是否与其年龄、 智力相匹配适应。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 是否与其年龄、智力匹配,要依据具体行为情况,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来确 定。可以从民事行为的生活关联性、智力理解性、行为后果性、数额多寡性 上来认定。
2
第一,关于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判断。民事法律对于民事行为 能力制度采取“年龄”与“个案审查”机制。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 人,既然其年龄上已经达到成年标准,仅是个人智识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 则由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具体认定就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应当由特定利害关系人来向法院提出申请。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18周岁以上的成 年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是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并结合行为人的精神状 况、智力发育等情况来判定其是否对实施行为具有预见能力。第二,成年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效力的问题,在实务中,其独立实施的与其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无效。但是未经法院宣告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其所实施的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是应由相关人员来主张申请无效,并且负相 应的举证责任。
3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履 行监护职责,既然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 合法权益,那么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实施的各种法律行为就具有代理的特点。又因被监护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完整表达委托代理的 能力,故而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即为法定代理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监护行为。
4
在申请认定与恢复方面,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认定民事 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针对利害关系人不愿意提起申 请认定或恢复的问题,《民法典》还将有关组织增补为申请人,主要有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或民政部门等。这样的设置有利于及时制止失控行为,防止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