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14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5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16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17地方***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以上是安法中规定的可进行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部分是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内容,突出了传统高危行业的特殊规定,新增了餐饮行业的特殊规定。安全生产法只是规定了具体的违法行为,至于怎么处罚,定什么样的罪名是要根据刑法来的,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今年年初也进行了更新,主要还是把重大隐患不整改纳入了刑事追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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