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咋存才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财产最好的方法)

办理离婚诉讼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为了不把多年的积蓄离婚时分给对方,诉讼期间通过各种花式“转移”方式,将卡内存款提前清零,沾沾自喜以为如此一来就不用被对方分走一半。但却没有想到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要面临少分或者不分的处罚,最终得不偿失。

先来看一下相关法条:

《民法典》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很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遇到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会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对转移方做出不利的判决。那么,问题来了,到底该如何理解这里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呢?是不是诉讼期间只要有资金转出行为,就有可能被认作转移财产呢?

首先,这里的转移对象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或者返还借款等行为虽有转移外象,但转出资金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谈不上转移。

其次,转移方须有主观恶意,企图多占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虽有转出行为,但配偶对转账事由早已知晓,只是双方对该财产性质存有争议,实质上也无法达到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效果,也就不能直接认定为转移财产,要结合事后该笔款项认定性质及是否如实返还等情况进一步判断。

再次,转出资金必须数额较大,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这也是判断是否恶意转移的关键因素,如果转出资金数额较小,在日常合理开销范围之内,实质上不可能对配偶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不应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罚力度,对于这一部分,按照目前司法裁判情况来说,主要还是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针对那些预谋性的提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涉案金额较大,主观恶性较强的情形,法官在分割财产时会对其作出少分的判决,但基于公平原则,几乎不会判决不分,就目前***戒力度来看,似乎略显不足。

钱咋存才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财产最好的方法)

人们内心都有利己主义的思想,一旦婚姻濒临破裂,就会觉得自己婚内明明付出那么多,离婚时却还要分对方钱,心里很不甘,便早早在离婚前开始准备转移财产,给对方调查工作设置层层障碍。离婚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转移大笔的夫妻共同财产,一经查出,必定会被对方追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但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就要结合上述几个要素进一步判断。因此,不管是转移财产的那一方,还是被转移的那一方,都要对法律上关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相应法律后果有着清楚地认识,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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