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目的是为了解决不同法院层级之间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一、级别管辖
(一) 基层法院:原则是去基层,例外去中院。比如说危害不大的,交警罚了你500元。
(二) 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很重要,一定要记住
1. 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 海关处理的案件
3.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比如说社会影响重大共同公诉、涉外或者港澳台的事件。
4. 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 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总结:所以我们绝大部分人能够接触的就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市中院。
二、地域管辖
(一) 一般规定
1. 一般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管辖。
2. 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机关所管辖。
(二) 特殊地域管辖
1. 涉及不动产(不动产就是指你住的房子):涉及不动产的使用及所有权!单纯处罚按照一般案件所执行,如果执行机关把你的不动产拆了,你就得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含义是连续工作生活满一年。
3. 选择管辖:两个及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话,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如果原告向两个人民法院都提起了诉讼的话,就得看哪个人民法院最先立案了。
(三) 移送管辖
(四) 指定管辖:上级决定有争议的案件谁去管
(五) 管辖权的转移
以上就是有关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管辖权之间的职责划分所在。另外行政诉讼用通俗语言来说就是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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