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下,“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主要有:1.扰乱市场经济,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2.无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和批准文件;3.其他。这里1是必要条件,2和3存在其中之一,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就是“1+2”或“1+3”,所以王某军才会又构成,又不构成。
王某军没有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所以当地中级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忽略了前面的必要条件即“扰乱市场经济,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实际上王某军的行为买卖经营行为,根本没有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情形,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于是王某军才在有罪之后又得以无罪,这是他的幸运,也是所有正常进行交易的农民的一枚定心丸,但是这个案件除了在警示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和扩大解读条款之余,其实也是对民间存在的一些简单粗暴的口头经营行为的一些警示:
即使是短期利益,也不能侥幸,不走正常的渠道,一定要查阅、审阅相关的资料,准备好文件,过一遍手续,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懵里懵懂误入歧途,相当于给了不良之人一个把柄,到头来对方要是别有用心,自己说不定不仅要吃亏,还得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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