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有哪些(民法典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的对象主要为农村村民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确权的主要目的更可能是未来农村、农业的发展方向。农村土地确权并没有矛盾,但少数人的不当解释,或实践,却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产生了争议。如,以农村户口确权;再如,对农业用地的确认被解释为第三轮承包开始等。

农村土地确权事关农村、农业发展的方向

农村土地确权的原因

2017年已实施的《民法总则》在特别法人一节中规定了四个经济法人,其主要根据为现行《宪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其中,机关特别法人对应宪法第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对应宪法第八条规定。多数人不能解读出特别法人的含义,如,有人认为机关法人为国家机关等;《民法典》中的特别法人,在经济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征,其中,机关特别法人为全民所有制;后三个特别法人为集体合作经济。

1954年《宪法》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设立了若干企业,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镇工业、建筑业等合作企业;城镇农村合作经济企业在改制,或者改革过程中,多数已成为民营,或者股份制企业。国家需要坚持改革开放,不能过分“纠结”改制过程中的失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需要巩固和发展。一方面,国家需要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取得利益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国家需要全面规划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未来。其中,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可能就是其中之一了的内容,如,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家底”,筹划特别法人的设立等。

农村合作企业已改制

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目的

我国农村地区经济之所以全面“落后”城镇,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充分利用其集体土地,如,华西等村等能够利用即可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城乡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布局不均衡。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需要从主要从落后的原因思考,如,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能否重新布局等。2014年,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强化省级***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

解决农村“落后”问题,需要依托土地资源。2013年,中共中央就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2019年,《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同年,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予以修订,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等不动产在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形下可以上市交易。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目的显而易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等法人的设立“量体裁衣”,并从整体上规划。

农用地确权目的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主要形式为家庭承包责任制;农业大户,或者农业专业合作社并不是《民法典》中的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要旨在于:合作经济体内成员投资均等化,成员之间除了共同劳动收入差距外,分配均等化。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村新增人口长期不能享受农用地资源;农业大户和农业专业合作社以投资分配利润,而农民除了获得流转收益外,参加农业劳动仅是打工者。

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为规模经营,技术经营,且粮食等农产品需要满足粮食安全的需要;粮食安全是指食品安全,其要旨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能够买得起健康的食品。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显然难当重任;农业生产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经营又关系了社会稳定大局;国家倘若做出重大决定,需要对农业用地进行确权,为《民法典》规定的农村特别法人的设立提供根据,如,了解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等。

土地确权更可能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量体裁衣”

以户口确认土地使用权属不符合我国宪法等法律的规定,少数人不要任意解释。如,《宪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其含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不仅包括参与者,也包括不参加者,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职人员,艺术家、教育家等;再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其含义为,发包方不能回收将户口迁入城市的村民的承包责任地,如此等等。

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有哪些(民法典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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