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规定(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一、

明确主体

1. 谁可以主张赔偿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可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该司法解释调整了原司法解释第1条被侵害权利客体的顺序,即由“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修改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这三类权利在性质上都属于物质性人格权,身体作为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其权利的完整是健康权保护的前提,因此该司法解释按照《民法典》的权利***顺序进行了修改。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该司法解释中“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删除了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仅限于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规定(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不同,我们还需具体分析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以进一步明确赔偿义务人,该司法解释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注:表格中提及的《工伤保险条例》内容较多,不在本文累述。

3. 总结

当事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本人可主张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主张相关的赔偿费用。

如有共同侵权人,建议一并提起诉讼,否则共同侵权人对赔偿权利人放弃请求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两种身份主体,劳动者以及帮工人。

依据***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这里的帮工人主要是指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好人”,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帮工人如果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可予以适当补偿,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不管是致人损害或者因此遭受人身损害,只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该司法解释第4条对原司法解释第13条进行修改,删除了“受害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对于帮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赋予被帮工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帮工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二、

赔偿项目

1. 当事人可以就哪些损失主张赔偿?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15项赔偿费用,其中三项赔偿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 认定赔偿费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1 一次性给付的费用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①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医疗费,赔偿权利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

此外,如果需要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从而产生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除了医疗费,还可能包括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② 死亡赔偿金

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如果计入死亡赔偿金,则被扶养人生活费连同死亡赔偿金,需一次性给付。

③ 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2 涉及超期限请求继续给付费用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这些期限、年限是如何确定的,其次再看超过这个确定的期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需满足的条件以及限期。

① 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直接影响到护理费的计算数额,因护理费的赔偿根据主要是: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这三项。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② 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

辅助器具费规定在第十三条,这里指的是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而辅助器具可能会涉及更换周期的问题,这个也是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超过原先确定的使用年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

③ 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关于残疾赔偿金,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二条同时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那么,只要致受害人残疾的,不管有没有影响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只要严重影响其就业,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残疾赔偿金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不仅超过确定期限可以请求继续给付,还能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调整。原则上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超过这个期限的,确需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3 “上一年度”的确定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参考以上数据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有: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3. 总结

该司法解释涉及的15项赔偿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按自身的情况向人民法院主张相关的赔偿费用,每项费用的计算标准都有相应的规范,哪些费用应当是一次性给付的,哪些费用需要参照***的统计数据确定,以及赔偿费用的起止计算点,都需要进行仔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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