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所谓的“五险”之一,企业为员工缴纳一部分保险费用,让企业用工风险由保险承担,也让员工工作更有安全感。关于工伤保险,有许多的问题可进行探讨,今天,我们就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阐述和解答,希望可以给大家解惑。
一、未造成伤残下的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有哪些?
(一)工伤医疗费用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假肢、假眼等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二、被认定伤残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上述内容中从(一)到(五)的所有待遇,因工致残后的职工也全部享受。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职工发生伤残鉴定等级(1-10级,数字越小伤残越严重)不同,分别支付7个月资到27个月本人工资。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四、山西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什么样呢?
根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根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试用期是否免除企业社保责任?
近日,我们一家服务单位就人力上出了问题。客户公司是一家保洁公司,最近新签一单业务,为一个大型小区进行卫生保洁服务。刚刚进场服务不到半个月,因人员不够,所以面向社会又新招一批保洁员。其中一位女保洁员,年龄已逾56,刚到客户公司工作10天,在小区路上正常行走时突然便崴脚摔倒了,120拉到医院一查,竟然是脚踝骨折,因年龄和其他问题,医生建议做手术,手术花费可能在4万多元。发生了这种事确实非常遗憾,但从客户公司角度讲,却也感觉非常不顺利。刚刚进场没有半月,新员工还没有过试用期,且新员工的社保因时间问题暂时还没有报上。而该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地发生的意外,按照法律确属于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阅读上述法条可知,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其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而依据《劳动法》,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期间,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员工与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有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所以,试用期并不免除社会保险责任,发生工伤事故以后,用人单位如已缴纳工伤保险,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如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须自己负担相关费用。我们服务公司的这起工伤事故。其因员工工作时间太短,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只能按照上述规定由公司自己负担工伤保险标准的费用。
六、工伤保险和第三人赔偿能兼得吗?
有些可以兼得,有些不可兼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一)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我们可知,及时已经与第三人申请了民事赔偿,同时也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待遇,两个并不冲突。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同时重合存在的情况有很多。
在法院实际支持的判决中,受害人主张中重复赔偿项目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如误工费,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赔偿中有重复项,则取二者中金额高的一方对受害人(职工)进行赔偿认定。
同时,针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治疗中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支出,如在工伤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中全部支持,则属于重复赔偿,只能在一方中选择。
其他的不重复赔偿项目法院均予以支持,侵权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和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属于重复赔偿项目,可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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