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维护好***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条例》,上海市***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称“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5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育儿假;二是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奖励;三是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四是新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五是完善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对于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执行新规定时特别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增加了有关育儿假的实施细则,二是完善了***奖励办法,三是保留了***手术假。
生双胞胎可以请几天育儿假?
《上海市人口与***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 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为了进一步增强育儿假的可操作性,便于基层执行,新办法细化了育儿假,第三条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我们该如何理解以上条款呢?
首先,享受育儿假的前提条件是合法生育。所谓“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而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即只要是合法生育的夫妻,无论生第一个还是第三个,都可以享受育儿假。就假期享受而言,并无在上海缴纳社保或户籍在上海的条件限制。未婚先育不符合享受育儿假条件,孩子出生前领取结婚证的生育才是合法生育。
其次,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举例来说,某对合法生育的夫妻,先是生了一个孩子,后又生了一对双胞胎,在三个孩子都未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休15天育儿假;在两个孩子未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休10天育儿假。
再次,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即这里的“每年”指的是孩子出生的“周年”。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 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第四,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育儿假的目的,主要是为劳动者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根据《***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探索施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第五,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老人老办法”
新办法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办事处支付。”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16年1月1日国家放开二孩政策之后,不再发放《光荣证》。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不能再享受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但是对于原持有《光荣证》的,有关奖励政策继续执行。这就意味着,有关单位对于每个月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直要发到符合条件的上海户籍公民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孩子都满16周岁。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怎么办?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从奖励主体及项目属性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系***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公民的一种奖励。所以对于相关争议,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镇)***窗口反映,请他们协调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婚流产女职工可以请什么假?
新办法还保留了***手术假。有人说,女职工流产不是可以享受产假吗?还有必要保留这个假期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流产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前者指的是怀孕后生产符合***规定的,在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后者则指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未婚或者已生三孩等情况下终止妊娠的情形。
后者也可以请产假,但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单位也可以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手术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根据新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但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按照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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