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规定(无意导致他人死亡的量刑标准)

刑法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法条依据: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规定(无意导致他人死亡的量刑标准)

二、相关案例

黄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判决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级别刑事一审被告人黄某
基本法律 事实2021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苏B7××**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至梅荆花苑一期119号小区内部旁通道交叉路口时,碰撞由盛某(男,殁年72周岁)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盛某倒地受伤。被害人盛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盛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并发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特征。事发后,被告人黄某已在保险赔偿外另行补偿被害人盛某亲属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 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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