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就等于结案了吗?
笔者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工作中多次被问到同样的问题:是不是取保了就没事了?案子就结了,是吗?以后不会留下案底吧?
鉴于此,笔者从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实务经验对取保候审的法律意义进行分析,与各位读者一起分享。
一、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来自《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强制措施》里面。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基于可能判处的刑罚或身体状况或法定办案期限届满等情况,可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公检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其中,保证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这种情况下,原本有条件不羁押的自由就没有了。办案机关可以将其拘留,通常情况下,办案的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六、取保候审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那么,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了就意味着案件结了,犯罪嫌疑人就没事了,成了自由人了?回答是否定的。虽然,不排除存在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时候被不予批准,改为取保候审的。但是,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已经结了,公安机关也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只有经法定程序确实不能证明被取保候审人不构成犯罪的,办案机关才会销案,也就是案子结了,没事了。
被取保候审人还是担心因为曾经被抓,担心留下“案底”。其实,“案底”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其意思应该指的是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一个人一旦留下犯罪记录,其人生轨迹就将发生改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要案件未进入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未经依法审判确定为有罪且生效的,当事人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也就是俗称的“案底”。
是不是所有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都不再追诉了呢?
—不是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9 月 18 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了一个犯罪嫌疑人郭某被取保候审 30 年之后,照样被抓获归案的情形。案情如下:
1990年12月,河南省发生一起命案,该起命案有两个死者,他们是谷氏兄弟。尉氏县办案民警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还原,1990年12月3日,甄安民、王建忠等人见财起意,劫持了谷氏兄弟,并将他们杀害。1990年12月23日,尉氏警方将潜藏多日的郭海亮抓获。由于没有同案人相互指认,而郭海亮又始终不承认行凶时自己动了手,这起案件就变成了悬案。30年后,案件迎来了转机。 (《今日说法》 20210918 洗不白的人生)
案中的郭海亮 1991年初被取保候审的 30 年后,照样还是因为同案犯的指认将其抓获归案。
所以,取保候审是否意味着案结事了,还要看具体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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