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审查问讯方式
●审查是否单独讯问
办案机关对嫌疑人应当单独讯问,不得在同一场所讯问。若存在没有单独讯问的情况,则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若存在刑讯逼供,使用“特殊手段”使嫌疑人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相应的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等非法拘禁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收集的供述,应予排除。对于侦查机关传唤超过48h,超出期限作出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审查是否存在诱供、骗供的情形
办案人员以承诺不追究刑事责任、承诺减刑等方式获取的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07 审查笔录是否符合基本常识和逻辑
●审查笔录前后变化情况
被讯问人对案件事实和细节的供述前后变化较大,出现反复的情况,应当对该情况着重审查,探究其供述多变的原因,判断真实性。
●审查被讯问人的供述与其经历、教育情况是否相符
被讯问人的供述应当在其自身合理认知范围内,事实的表述应当符合经验,对于严重超出认知和常理的情况,应当着重审查。
在审查供述是否符合常理时,应结合在案证,通过多种方式和角度考察。
●审查供述提及的重要线索、证据是否核实或调取
被讯问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或证据,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或调取,如不能,则视情况是否存疑。在关键性证据存疑或矛盾时,审查矛盾产生的原因,通过会见嫌疑人,进一步复核或挖掘证据。
08 审查被讯问人到案方式
●审查被讯问人是否属于自首
审查嫌疑人到案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可判断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对嫌疑人在收到办案机关消息后便自行到办案机关;在被盘查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等情应当认定为自首。
●审查被讯问人初次到达办案机关时间
对办案机关采取传讯等方式,应当审查被讯问人首次到达办案机关的时间以及离开的时间,该情况对出现超期羁押及后续证据认定至关重要。
09 审查讯问笔录的形式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中,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获取行政相对人书写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办案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取证要求重新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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