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赔偿之诉是行政赔偿程序中的重要节点之一,一旦超过起诉期限,将会导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从而丧失赔偿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最高法行赔申319号海南鑫正大投资有限公司诉临高县人民***违法颁证行政赔偿再审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海南鑫正大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赔偿诉讼超过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为由裁定驳回了再审。该案正是一列超期起诉导致赔偿之诉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典型案例,重大的赔偿权益因超期诉讼而得不到保护,实在令人唏嘘。可以说,起诉期限就是行政赔偿权益保护的生命线。
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在实务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为什么复杂?概因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存在多种规定。如:
1、《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2、《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作出有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以上都是现行有效的赔偿时效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会存在十五日、两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的时限要求。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具体如何适用?什么时候提起诉讼才能最佳保障赔偿时效呢?肖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总结如下:
一、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分为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后单独提起赔偿诉讼和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直接提起赔偿诉讼两种。
第一种,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后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形: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应先行适用《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的申请期限,在申请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再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时效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如,在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单独申请赔偿,应当在确认违法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行使此项权利,逾期则超过国家赔偿时效)。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审查,作出赔偿决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两个月到期未作出书面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此时,针对该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未作出书面决定的行为不服,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三个月的起诉期限,但由于《国家赔偿法》的该条规定是基于与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保持一致而作的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在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
第二种,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直接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形: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时首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时效规定,即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最长可不超过一年),超过该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
即在针对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该情形与上述分析中“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用期限一致,即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最长可不超过一年)。
三、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赔偿的情形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的,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有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
经上述分析,肖律师建议:从赔偿诉讼起诉期限的时效保护角度而言,赔偿请求人应选择先行提起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之诉,在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之后,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续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选择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可最大限度延展赔偿期限,充分保护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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