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的依据是什么?主要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进行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并予以罚款。
如果是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建设应当取得建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大家可以看一下收到的文件通知,上面引用的大部分都是《城乡规划法》中的这一条。但是,一般用得到这儿就停止了。根据64条的规定,没有取得相关证件,所以要进行拆除,乍一听是对的,但是仔细分析对吗?其实是不对的。因为这条规定还有第二款后半段,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也就是说符合规划,但是仅仅因为没有办证,所以可以补办证,然后采取一些改正措施就可以补办证件,进行一定的罚款。不是必须要进行拆除的。
大家一定要记住,不是必须进行拆除。无法消除影响的,也就是说无论怎么改都不符合规划的,可以进行拆除。一般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
另外一个法律依据,如果是在2008年之前的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因为《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在2008年之前,非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第18条就规定的比较清楚,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应当向谁申请,由谁报送,经谁审批等等这样的规定。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审核、县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批准后,由县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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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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