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是天威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采购生产原材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暗地里与供应商勾结,王某与供应商约定只采购其一家的原材料,但是每吨需要给王某“好处费”2000元,截止案发,王某共收取“好处费”23万元。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了犯罪了呢?
【律师解答】
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天威公司或者其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王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回扣、手续费,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该行为妨碍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扩展连接】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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