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农户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有增有减,参与分地的家庭成员死亡后,有新增人口的,不能视为该户消亡。发包方不能收回该户的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内,法律规定不得收回农户承包地。已收回的,应返还给承包农户。
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
农村家庭户口簿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呢?
作为出生在生活、生长在农村的人,无论为什么是离开,还是坚守,想必大家都有一定的乡村的情怀,而这个情怀主要就是:乡土情怀,与之密切相关的就是农村土地。我们可能都很清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承包权和经营权则归农村以户为单位共同享有。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或者全部过世,那么原有承包经营的土地如何处置呢?
原则上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其原有的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者其他的用途。到目前来看,笔者认为,收回“整户消亡”的土地村委会首先补足新增人口或者失地人口,新增人口或失地人口以本家庭家庭成员优先,然后才能对外以其他承包方式发包,村委会把收回土地和原来机动地总和面积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不能超过预留机动地的5%.超过5%的机动地应该平均分配给以原生产队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委会不能以整户消亡的土地作为收钱的资本
关于“家庭成员”的确定方式:1、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包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都是我们的家庭,包括自己的母亲的兄弟姊妹和父亲的兄弟姊妹也是家庭成员。
2、到了一定的年龄,家庭成员就有可能分家,并不一定在一个户口本上,就如我们说的一家人分家是一样的。
3、你还是按照具体情况去判断,家庭成员应该是以血缘关系确定的。
祖孙学习土地承包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于“整户消亡”的集体土地按照相关政策,各基层组织应按着以下三点把握:
1、村委会收回“整户消亡”土地。
2、收回“整户消亡”土地补足新增以及失地人口。新增人口以及失地人口必须以家庭成员为主。
3、村集体机动地不能超过5%的法定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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