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对方产生的财产损害,而应给付的金钱赔偿。其系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存在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失数额应以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据实进行赔偿,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第五百八十四条
三者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金钱给付方式,其在适用上有一定的规则。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守约方只能择一要求违约方予以给付或赔偿。至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与定金或违约金同时适用问题,当定金罚则无法弥补所有损失时,法律有规定,守约方可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而当违约金无法弥补所有损失时,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可继续主张赔偿损失,但守约方可请求调增违约金数额,亦是可同时适用的变通。但无论是否可同时适用,或同时适用的任何情形,损害赔偿金都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从公平的角度考虑,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均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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