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分类的意义(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的内容)

第五节 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的分类,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所进行的适当分类,其目的在于确定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一)主犯

1.主犯的概念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另外《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

第二.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三.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第一.发生的场合不同

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而主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也可以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之中。

第二.主犯未必是首要分子

主犯的范围比首要分子大。

第三.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

3.主犯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分类的意义(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的内容)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1.从犯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从犯的种类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第一.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

第二.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

第三.具体罪行的大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3.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从犯的处罚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要看所犯罪刑法定刑的轻重

(2)要看具体罪刑的大小

(三)胁从犯

1.胁从犯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从犯罪分子参加犯罪的原因来分析的。

2.对胁从犯的理解

(1)把胁从犯与身体完全受到强制,失去意志和行动自由的情况区分开来。

(2)把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相区别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把胁从犯与从犯分开

在主观上,从犯是完全自愿的,而且自始就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而胁从犯是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的,带有被胁迫的性质。

在客观上,从犯是主动实施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罪行比胁从犯严重。胁从犯是被动偶尔参加了犯罪,所起作用小,罪行较轻。

(4)把胁从犯与由于受金钱、物质或者色情的诱惑而自愿参加犯罪的人区别开来

后者不是胁从犯。

3.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1.教唆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构成教唆犯,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1)在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即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

(2)在主观方面,必须有引起他人犯罪的故意。

2.理解教唆犯应注意的问题:

(1)被教唆的人把教唆内容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的犯罪,教唆犯只对教唆的内容负责,对理解错了的由行为人自己负责。

(2)如果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超出了教唆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教唆犯只对自己教唆的内容负责,超出教唆部分由被教唆人即行为人负责。

(3)教唆故意的内容只要求达到引起他人的某一具体犯意即可,并不要求在具体方法上、具体对象上作具体的提示。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对教唆犯的处罚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第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自刘宪权老师主编的《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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