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什么呢?
刑事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不管你是被羁押还是正在取保过程当中,检察院传唤你时,会给你发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你面临是否要签署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该不该签署,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74条是刑诉法第三章提起公诉里面的一条,也就是说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阶段签署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该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这一规定将签署具结书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得到从宽处理的必要条件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此时具结书起到的是保证作用,具结人通过签署具结书表明自己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这样规定即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的机会,也保证具结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
认罪认罚具结书包含以下内容。
按照174条、第一款是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法律文书。根据本款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包含自愿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自愿认罪的。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愿基础上的,自愿认罪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自愿接受法庭的审判,这些意思表示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出于被胁迫等因素。
第二,包含同意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这里的“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就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的刑罚拟向法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等提出量刑建议。同时,第二百零一条还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除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什么是程序适用?174条也说了包含程序适用
“程序适用”一般是指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适用,如果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犯罪嫌疑人既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程序适用的,才能签署具结书。
司法实践中,一份完整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分上、下两联,上联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权利告知条款,即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是在了解并能够理解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做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化程序的决定。
(3)认罪认罚的内容,即写明犯罪嫌疑人所承认的具体犯罪事实,所接受的检察机关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以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类型等。
(4)自愿签署声明。即犯罪嫌疑人声明其已阅读并理解该具结书的全部内容,签署该具结书的行为系属自愿。如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未受到任何暴力、威胁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亦未受任何可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等,表示具结书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
(5)律师声明。需要律师签字。即律师要明确表示犯罪嫌疑人系属自愿签署具结书。
(6)签字。犯罪嫌疑人、律师对具结书有关内容确认后签字,由办案机关归人案卷。下联即确认犯罪嫌疑人已自愿具结且办案单位已接收具结书,并由办案人员确认签字,作为具结的凭证交由犯罪嫌疑人留存。
为什么签署具结书的时候要律师在场?
为确保具结书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该办法还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同时还规定了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情形。
认罪认罚制度中律师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讲解有关法律程序,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等,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了解选择认罪认罚的利弊得失,认识到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作出正确的选择;另一方面,签署具结书时律师在场能够保证办案活动依法进行,防止办案人员给予犯罪嫌疑人不必要压力,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174条第一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里的“辩护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担任辩护的其他人员。
“值班律师”,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根据这一规定,值班律师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被安排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轮班值班,免费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可以是多样化,既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内值班,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值班;既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应当为值班律师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法律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要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值班律师,由律师值班在场,见证具结书的签署全过程并签字确认。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如果没有阅卷,没有会见,不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所以建议还是要了解案件情况的委托律师来进行具结书的见证工作。所以这就体现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律师在检察院阶段的辩护意见也会对检察院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有影响。这一点值班律师是做不到的。
最后再给大家讲一下有没有那种情况是不不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根据刑诉法174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关于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在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愿意签署具结书,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也都同意签署具结书,那么应当签署具结书。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就不需要签署具结书,如果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虽然没有签署具结书,但仍然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1、174条第二款(三)本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并不意味着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确认,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的承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签署具结书,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虽然没有签署具结书,仍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个具结书是由检察院给法院出具的,法院判决基本就是跟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是一样的或者说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区间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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