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老年人的生前赡养和遗产继承问题已然成为社会焦点。以北京法院为例,2020年截止目前已受理赡养纠纷2万6千余件,继承纠纷16万余件。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关于老年人的法条也占据了一定篇幅。尤其是针对赡养和继承问题的规定,《民法典》到底有哪些突破和变化呢?
赡养相关规定
案例:崔某和前妻生育两个子女崔甲和崔乙,于某和前夫生育两个子女王某和崔丙。崔某和于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并共同抚养崔甲和崔丙。崔某和于某称两子女未支付过赡养费用和到医院看病的相关费用。崔甲辩称,因家庭构成复杂,崔某和于某并未在其儿时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所以不愿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虽然崔某和于某属于重新组建的家庭,崔甲和崔丙属于继子女,但是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二人仍然要遵守关于父母子女的赡养义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即使父母在子女幼年时期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仍然要担负起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具体案件中,要结合父母、子女的收入情况和具体的生活条件,以及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的人数,进行赡养费用和医疗费用的给付。
《民法典》赡养规定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重申了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法条较之前并未变动;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中关于祖孙之间的抚养及赡养义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等。这是首次将树立良好家风写入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充分体现,也是以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呼吁家庭和谐、关爱老人的重要性。
继承编的亮点
《民法典》继承编共四章、45条,继承编大部分法条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承袭来的。其中,有十六个法条是对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实质性修改,共七个新增法条,也正是这些改变构成了《民法典》继承编的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列举式的法条规定,采取了概括式的立法方式,这最大限度地涵盖了合法的私有财产,更能够契合当下日益增加的财产类型和不断丰富的财产形式,这种规定方式也能够将虚拟财产概括其中,如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一方面,新增两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即“隐匿遗嘱”和“以欺诈、胁迫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这两点完善既是基于强化保护被继承人遗嘱的目的,也是对现实案例的总结。另一方面,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特色,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也是立法者呼吁家庭和谐、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继承意愿的体现。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3.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民法典》在代位继承中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这一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样的法律变化是对当代社会独生子女家庭逐渐变多的回应,能够减少被继承财产收归国家的情形。
小李的叔叔一辈子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小李的爷爷奶奶和父母相继去世,只有小李和叔叔相依为命。那么,若小李的叔叔离世,小李就可以继承叔叔的财产。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4.新增遗嘱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发达,老年人定立遗嘱的方式也变得更加多元。《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之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正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民法典》规定了打印遗嘱的效力,并明确了形式要件,即“两个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签署姓名及年月日”。录像遗嘱和录音遗嘱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款中,同样明确了二者的形式要件,即“两个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若被继承人订立了多份遗嘱或内容相抵触,那么哪份遗嘱会被法律认可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却给予公证遗嘱优先的权利,即只有通过公证才能变更遗嘱。这就会给遗嘱人带来很大的麻烦,更有可能会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民法典》彻底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以最后的遗嘱作为被法律认可的遗嘱。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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