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了10万给父母算共同财产吗,离婚前多久算转移财产

黄穗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小两口在婚前及婚后向女方母亲借款数十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及家电,小两口离婚后,女方母亲将小两口告上法院,并要求归还借款。

4月1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期,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判决男方葛某对婚前转款的13900元作为个人债务,向女方母亲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婚后转款的金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扣除已归还部分后,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306100元及利息,清偿后有权就153050元本息向女方即被告景某追偿;对李某在双方婚后以现金形式提供的借款,对有证据证明的11952元,由葛某、景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夫妻离婚前向父母借款

景某、葛某于2015年4月28日结婚,2020年10月28日离婚。

景某的母亲李某表示,二人在恋爱期间,于2015年3月16日为购买家电向其借款28000元,并在收到现金后由其女儿景某出具了《借条》。4月12日,李某又以转账方式向葛某提供借款13900元。

离婚前转了10万给父母算共同财产吗,离婚前多久算转移财产

两人结婚后,于10月18日共同购买了在成都市高新区的一处房屋。双方因购置房屋和家电继续向李某借款,李某在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先后分多次向葛某转款共计36.3万元,景某向李某出具了37万元的《借条》。此外,景某还在2017年9月、2018年4月向李某出具了金额分别为12221元、11296元的两张《借条》,均载明系景某、葛某为购买家电向李某借到的现金。

离婚后父母要求归还

景某、葛某离婚后,李某多次要求葛某归还上述借款,葛某均拒绝归还,李某遂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葛某及景某共同向李某归还借款51517元。

被告景某同意原告的全部主张。葛某则辩称,李某与二被告之间的往来款项并非借款性质,因李某提供款项时并未明确表示系借款,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故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且由于被告景某与李某系母女关系,所以仅凭景某出具的借条无法确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且,葛某在2018年1月已经向景某的父亲转款5万元,即使认定为借款也应扣除该5万元。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争议焦点:是借款还是赠与?

承办法官黄穗表示,该案诉争的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就原告向被告主张的37万元款项而言,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以及被告景某事后出具的《借条》提起该案诉讼,葛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与自己的资金一起用于支付二人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装修家电等,但抗辩该37万元系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由于2015年4月12日李某向葛某转款的13900元,属于婚前转款,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前提下,应认定为对葛某个人的借款,由葛某承担归还本息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

对于该案而言,父母未明确出资性质,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该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该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原告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由葛某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未就原告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提供证据,故法院对原告就其支付的上述款项属于借款的主张予以认可。

该案中,从款项用途看,葛某已表明用于夫妻婚后购置共同财产,故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扣除葛某已经归还的5万元,李某有权要求二被告就剩余3061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原告仅主张葛某还款,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葛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景某应承担的153050元借款本息进行追偿。就原告向二被告主张的51517元借款而言,均系现金支付,原告能对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作出合理解释,但其仅能提供二被告在婚后使用其中11952元款项用于购置家电的单据,故法院仅对该11 952元予以认可。

法官提醒由于家庭关系中的特殊关系、审查事实和法律认定上,均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视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父母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下,在法律上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才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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