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税务活动频繁的同时逃税行为也愈加猖獗,逃税的行为方式也变得更具有隐蔽性和复杂化,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做出重大修改以来,逃税罪时常会被热点事件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针对逃税罪这一罪名进行梳理。
逃税,泛指纳税人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又称“非法避税”。避税是通过各种手段达到减少其纳税的目的的行为,避税有合法与违法之分,逃税行为则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避税行为,当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逃税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对于逃避纳税的行为被称之为“偷税”,虽然与我国刑法中的“逃税”在称呼上存在一字之差,但是对于什么是逃避纳税的界定具有相同的内涵。逃税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逃税行为一旦超过一定限度或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逃税罪的逃税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逃税应予立案的数额是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五万作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但对于“数额巨大”的具体起点却没有相关依据作为参考。逃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不易用具体的数字加以确定,因为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留给法官充足自由裁量的权力一定程度可以弥补司法适用不公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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