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1条对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作出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改时对该条规定予以删除,主要因为该条规定第1款的内容已为《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规定所吸收取代。该条第2款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1款中有类似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无须重复规定。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正,原第100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保留,条文序号修改为第103条。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1条第2款规定删除后,相关情形可以适用2021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来确定民事责任。
(四)删除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能否继续支持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限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字面上来看,上述规定未涵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7条第3款所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审判实践中,对《民法典》实施后是否还继续支持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问题,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丧葬费涵盖了奔丧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丧葬费采定额化赔偿,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不低,不应再支持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定额化计算的丧葬费不包含奔丧费用,奔丧费用在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是单独赔偿项目,丧葬费的现行计算标准与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支出相比并不高,很多地方甚至买不到一块墓地。受害人近亲属奔丧属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国外立法例多数支持赔偿,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仍应支持赔偿。
对此,笔者认为,目前立法机关对上述争议费用是否继续支持赔偿尚未有明确态度,人民法院可暂依照《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的规定,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予以支持。
(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时间效力条款如何理解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次修改未对原最后一条的时间效力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改将第24条时间效力条款修改为:“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上述规定中的“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包括2022年5月1日之后实施的侵权行为、2022年5月1日之前实施并持续至2022年5月1日之后的侵权行为以及2022年5月1日之前实施但损害后果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后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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